財稅〔2011〕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瀏覽量: 時間:2021-07-08 00:27:4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2011〕32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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