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法〔2020〕4號《農業(yè)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yè)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辦法〔2020〕4號
各有關司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的意見》(國辦發(fā)〔2019〕51號),建立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我部制定了《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農業(yè)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6月25日
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要求,建立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好差評”,是指企業(yè)和群眾(以下簡稱“評價人”)對農業(yè)農村部以下政務服務的質量和效能作出的評價:
(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
(二)非許可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
(三)辦事指南情況;
(四)政務服務大廳服務情況。
第三條 法規(guī)司負責“好差評”工作的協(xié)調推進,牽頭建立“好差評”考核指標體系及配套制度,并做好督促總結。
辦公廳負責將評價結果納入相關單位績效考核。
政務服務承辦司局(以下簡稱“承辦司局”)負責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管理,并做好“好差評”結果的處理、整改、回訪和反饋工作。
信息中心負責“好差評”系統(tǒng)的建設、對接以及數(shù)據(jù)歸集和推送工作,并做好相關技術培訓。
第四條 法規(guī)司和承辦司局應當多渠道開展宣傳,提升公眾對“好差評”工作的知曉度、認可度、參與度,鼓勵和引導服務對象積極參與評價。
第五條 相關司局及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和保障評價人自愿自主評價的權利,不得強迫或干擾評價人的評價行為;嚴格保護評價人個人信息,不得因評價人提出意見影響其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
第六條 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平臺、移動服務端開通“好差評”功能并與國家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xiàn)對接,政務服務大廳設置窗口評價器、監(jiān)督電話、意見箱等,方便公眾進行線上線下評價。
第七條 評價等級分為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層級。其中,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為好評,不滿意、非常不滿意為差評。
對差評及投訴的問題,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由承辦司局進行調查核實,確認為有效評價的,應當整改并反饋。
第八條 政務服務平臺收到差評后,自動生成待辦事項推送至承辦司局。承辦司局應當在收到推送后1個工作日內聯(lián)系評價人,核實相關情況,并聽取工作人員意見。評價內容不屬實的,列為無效評價,并由承辦司局填報處理結果。
第九條 對于有效差評,承辦司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通過“好差評”系統(tǒng)反饋評價人;情況復雜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反饋。因客觀原因15個工作日內仍未能解決的,應當向評價人說明理由并進一步明確整改期限。
第十條 對國務院辦公廳定期反饋的農業(yè)農村部政務服務情況報告,法規(guī)司應當及時通報各司局,必要時提出督促整改意見。
法規(guī)司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參與評價的企業(yè)和群眾,開展回訪調查。
第十一條 “好差評”情況納入承辦司局年度績效考核和相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作為評優(yōu)評先的重要依據(jù)。
法規(guī)司定期通報各承辦司局“好差評”情況。
第十二條 對于評價滿意度高的承辦司局和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于被差評、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經教育無明顯改善的,應當調整崗位。
第十三條 法規(guī)司及相關承辦司局要跟蹤、分析評價情況,將“好差評”反映的問題作為優(yōu)化辦事流程、動態(tài)調整辦事指南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對于好評集中的政務服務事項及工作人員,應當及時總結、宣傳,發(fā)揮典型示范作用。
對于差評集中、企業(y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限期整改,從源頭解決問題。對造成不良影響的案例,由法規(guī)司進行內部通報。
第十五條 在“好差評”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查處:
(一)反復被差評、投訴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故意刁難評價人的;
(四)騷擾、打擊報復評價人的;
(五)其他需要查處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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