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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章程》(2018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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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英文名稱: 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境內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地區(qū)。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為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于社會捐贈。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yè)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或通過義演、義賣活動募集資金;

(二)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募集資金;

(三)接收來自于國(境)內外的捐贈;

(四)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基金增值;

(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六)開展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研究工作;

(七)開展與國(境)內外友好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

業(yè)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7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理事應當政治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熱心法律援助事業(yè),在社會各界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二)對本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

(三)司法行政系統有關人士。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對基金運作和使用的監(jiān)督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宣傳和履行本基金會宗旨,為推進中國法律援助事業(yè)發(fā)展而努力;

(七)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年度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的聘任與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1至3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事業(yè)心,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慈善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長辦公會,決定階段性重要工作;

(五)與業(yè)務主管單位協商一致后,提名理事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六)與業(yè)務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主持秘書長辦公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提名基金會部門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報理事會審批;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國家財政支持資金;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通過不同形式,支持各地區(qū)一體化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資助有關法律援助項目,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三)支付本基金會行政辦公開支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及其余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律援助在中國”系列大型公益募捐活動;

(二)與有關單位合作的項目籌資;

(三)法律援助專項募捐活動;

(四)法律援助專項活動的支出;

(五)專項法律援助基金的設立和支出;

(六)支持有關法律援助活動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依法由司法部指定部門統一管理;

(二)委托非政府性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6日第四屆第九次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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