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緝發(fā)〔2019〕2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印發(fā)〈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印發(fā)〈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署緝發(fā)〔2019〕210號
針對當前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的猖獗態(tài)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召開了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F(xiàn)將會議紀要印發(fā)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請示報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24日
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近一時期,我國東南沿海、西南陸路邊境等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活動猖獗,嚴重破壞國家進出境監(jiān)管秩序,給社會公共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帶來重大隱患。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在江蘇省南京市召開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海關總署緝私局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海關緝私部門有關同志參加會議。會議分析了當前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的嚴峻形勢,總結交流了辦理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經驗,研究探討了辦案中的疑難問題,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海關緝私部門依法嚴厲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正確適用法律辦理案件達成共識。現(xiàn)紀要如下:
一、關于定罪處罰
走私成品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對不構成走私共犯的收購人,直接向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以走私罪論處;向非直接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據(jù)其主觀故意,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洗錢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在辦理非設關地走私成品油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行為人在銷售的成品油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該行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與他人事先通謀或者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動,而在我國專屬經濟區(qū)或者公海向其販賣、過駁成品油的,應當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文件,或者提供運輸、倉儲等其他便利條件的,應當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對成品油走私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團中的主要出資者、組織者,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受雇用的聯(lián)絡員、船長等管理人員,可以認定為從犯,如其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他參與人員,如船員、司機、“黑引水”、盯梢望風人員等,不以其職業(yè)、身份判斷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按照其在走私活動中的實際地位、作用、涉案金額、參與次數(shù)等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非設關地走私成品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格把握不起訴、緩刑適用條件。
二、關于主觀故意的認定
行為人沒有合法證明,逃避監(jiān)管,在非設關地運輸、販賣、收購、接卸成品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其他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屬被蒙騙或者有其他相反證據(jù)的除外:
(一)使用“三無”船舶、虛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裝的船舶,或者使用虛假號牌車輛、非法改裝、偽裝的車輛的;
(二)虛假記錄船舶航海日志、輪機日志,進出港未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申報的;
(三)故意關閉或者刪除船載AIS系統(tǒng)、GPS及其他導航系統(tǒng)存儲數(shù)據(jù),銷毀手機存儲數(shù)據(jù),或者銷毀成品油交易、運輸單證的;
(四)在明顯不合理的隱蔽時間、偏僻地點過駁成品油的;
(五)使用無實名登記或者無法定位的手機卡、衛(wèi)星電話卡等通訊工具的;
(六)使用暗號、信物進行聯(lián)絡、接頭的;
(七)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同類商品國內合規(guī)市場同期價格水平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
(八)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銀行賬戶收付成品油交易款項的;
(九)逃避、抗拒執(zhí)法機關檢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執(zhí)法機關檢查預案的;
(十)其他可以認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情形的。
三、關于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活動屬于非法的貿易活動,計核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應繳稅額,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稅率核定,不適用最惠國稅率或者暫定稅率。
查獲部分走私成品油的,可以按照被查獲的走私成品油標準核定應繳稅額;全案沒有查獲成品油的,可以結合其他在案證據(jù)綜合認定走私成品油的種類和數(shù)量,核定應繳稅額。
辦理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除主要犯罪嫌疑人以外,對集團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無法準確核定其參與走私的具體偷逃應繳稅額的,可以結合在案相關證據(jù),根據(jù)其參與走私的涉案金額、次數(shù)或者在走私活動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jié)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于證據(jù)的收集
辦理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應當注意收集、提取以下證據(jù):
(一)反映涉案地點的位置、環(huán)境,涉案船舶、車輛、油品的特征、數(shù)量、屬性等的證據(jù);
(二)涉案船舶的航次航圖、航海日志、GPS、AIS軌跡、衛(wèi)星電話及其通話記錄;
(三)涉案人員的手機號碼及其通話記錄、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涉案人員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方式收付款的資金交易記錄;
(四)成品油取樣、計量過程的照片、視聽資料;
(五)跟蹤守候、監(jiān)控拍攝的照片、視聽資料;
(六)其他應當收集、提取的證據(jù)。
依照法律規(guī)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隨案移送,并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偵查辦案部門對證據(jù)內容的說明材料。對視聽資料中涉及的綽號、暗語、俗語、方言等,偵查機關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說明其內容。
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船員、司機、收購人等人員證言的,可結合已收集的言詞證據(jù)和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綜合認定犯罪事實。
五、關于涉案貨物、財產及運輸工具的處置
對查封、扣押的涉案成品油及易貶值、不易保管的涉案船舶、車輛,權利人明確的,經其本人書面同意或者申請,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固定證據(jù)和留存樣本后,可以依法先行變賣、拍賣,變賣、拍賣所得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依法處理。
有證據(jù)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被他人善意取得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應當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偵查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物經審查后應當返還的,應當通知原主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三個月無人認領的,依法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
對用于運輸走私成品油的船舶、車輛,按照以下原則處置:
(一)對“三無”船舶、無法提供有效證書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收繳或者移交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二)對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車輛或者假掛靠、長期不作登記、虛假登記等實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車輛,作為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三)對所有人明知他人實施走私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船舶、車輛出租人、出借人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屬被蒙騙或者有其他相反證據(jù)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將船舶、車輛改裝為可裝載油料用的船舶、車輛,或者進行偽裝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許實際承租人將船舶、車輛改裝為可裝載油料用船舶、車輛,或者進行偽裝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車輛用于走私受過行政處罰,又出租、出借給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團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實的實際承運人信息,或者提供虛假的實際承運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明知的情形。
六、關于辦案協(xié)作
為有效遏制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活動,各級海關緝私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辦案協(xié)作,依法及時開展偵查、批捕、起訴和審判工作。要強化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機制,并加大對非設關地重特大成品油走私案件聯(lián)合掛牌督辦力度。要強化案件信息溝通,積極發(fā)揮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保證執(zhí)法司法標準的統(tǒng)一性和均衡性。
七、其他問題
本紀要中的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劑的“紅油”“白油”“藍油”等)。
辦理非設關地走私白糖、凍品等刑事案件的相關問題,可以參照本紀要的精神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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