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辦發(fā)〔2004〕29號《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
總工辦發(fā)〔2004〕2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工會,中華全國鐵路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lián)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lián)合會:
為了積極推進工會組建工作,確?;鶎庸I備建立期間所需的經費,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的職工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級工會收到工會經費(籌備金)后向有關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有關單位憑專用收據在稅前列支。
二、上級工會對有關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籌備金),除按現(xiàn)行工會經費分成辦法解繳經費外,要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基層工會籌建期內所發(fā)生的有關費用。
三、籌建工作結束,并經上級工會批準正式建立組織后,有關單位自批準之月起,不再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改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再由本單位工會按照全總和省幾級工會有關工會經費分成辦法規(guī)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級工會上繳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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