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護字〔1992〕72號《林業(yè)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發(fā)布〈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
《林業(yè)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發(fā)布〈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
林護字〔1992〕7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和《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收費標準》已于11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關于“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規(guī)定,現(xiàn)將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規(guī)定如下:
一、凡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二、因科學研究、馴養(yǎng)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xù)。
三、經批準捕捉、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向林業(yè)部或其授權的單位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經批準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其收費環(huán)節(jié)、標準和辦法如下:
(一)對批準捕捉、獵捕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捕捉、獵捕者收費。
(二)對批準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8%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批準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6%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
(三)依據(jù)《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舉辦出國展覽等活動的經濟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動物保護事業(yè)”的規(guī)定,對批準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在國外舉辦的表演、展覽等活動,按其純收入的50%向國內承辦單位收費。
(四)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攝電影、錄像或者從事狩獵,由林業(yè)部參照國際慣例制定具體收費辦法。
(五)對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分工管理權限,分別經林業(yè)部、省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酌情減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四、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收費環(huán)節(jié)、標準和辦法,由省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后執(zhí)行。
五、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zhí)卦S獵捕證,每核發(fā)一份特許獵捕證,收取工本費5元;馴養(yǎng)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每核發(fā)一份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收取工本費10元;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狩獵證,每核發(fā)一份獵狩證,收取工本費5元。
六、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除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罰外,還必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補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七、《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林業(yè)部商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價值標準,由林業(yè)部確定。
八、收費單位應向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jù)。
九、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財政部專戶儲存。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要??顚S?,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使用范圍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資源調查、宣傳教育、馴養(yǎng)繁殖、科學研究等方面,不得用于發(fā)放獎金、搞基本建設、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十、本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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