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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發(fā)布〈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的公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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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發(fā)布〈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的公告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6號







為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機制,鼓勵支持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評估,提高審查質量,確保審查效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6〕34號)要求,市場監(jiān)管總局研究制定了《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并經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F(xiàn)予以發(fā)布,供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時參考。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19年2月12日



 

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機制,鼓勵支持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評估,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第三方評估,是指受政策制定機關委托,由利害關系方以外的組織機構,依據(jù)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系統(tǒng)、規(guī)范的評估方法,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或者對公平競爭審查其他有關工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供政策制定機關決策參考的活動。

第三條 第三方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專業(yè)規(guī)范、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可以參照本指南執(zhí)行。
 


二、適用范圍和評估內容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以下階段和環(huán)節(jié),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

(三)對適用例外規(guī)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

(四)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清理;

(五)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六)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階段和環(huán)節(jié)。

第六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勵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政策制定機關擬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

(二)社會輿論普遍關注、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

(三)存在較大爭議、部門意見難以協(xié)調一致的;

(四)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七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

(二)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如違反標準,分析對市場競爭的具體影響,并提出調整建議;

(三)是否符合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情形和條件。如不符合,提出調整建議。

第八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此前做出的審查結論是否符合《意見》要求;

(二)政策措施出臺后是否產生新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三)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動情況對政策措施實施的影響;

(四)對評估發(fā)現(xiàn)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建議。

第九條 對適用例外規(guī)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此前做出的適用例外規(guī)定結論是否符合《意見》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

(三)政策措施出臺后是否出現(xiàn)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動情況對政策措施實施的影響;

(五)對評估發(fā)現(xiàn)不符合例外規(guī)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清理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梳理屬于清理范圍的政策措施清單;

(二)評估相關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競爭;

(三)對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提出廢止、調整、設置過渡期、適用例外規(guī)定等建議。

第十一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包括印發(fā)方案、建立機制、督查指導、宣傳培訓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審查情況,包括審查范圍是否全面,審查流程是否規(guī)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況,包括清理任務是否完成、清理范圍是否全面、清理結果是否準確等;

(四)制度實施成效,包括經審查調整政策措施的情況、經清理廢止調整政策措施的情況,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在預防和糾正行政性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總結分析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煉可復制、可推廣、能示范的制度性、機制性經驗等;

(六)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以及新聞媒體對制度實施情況的相關評價和意見建議等;

(七)其他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內容。
 


三、評估機構



第十二條 本指南所稱第三方評估機構,是指與政策制定機關及評估事項無利害關系,且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實體性咨詢研究機構,包括政府決策咨詢及評估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yè)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等。

第十三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參考以下條件,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guī)范;

(二)在法學、經濟學、公共政策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擁有專業(yè)的研究團隊,具備評估所需的理論研究、數(shù)據(jù)收集分析和決策咨詢能力;

(三)在組織機構、人員構成、經費來源上獨立于政策制定機關;

(四)與所評估的政策措施及其他事項無利害關系;

(五)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社會信譽良好;

(六)具體評估所需的其他條件。
 


四、評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條 第三方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評估事項。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將有關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競爭審查其他工作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委托工作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公平競爭審查機構負責。

(二)選擇評估機構。政策制定機關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明確評估事項、質量要求、評估費用、評估時限、權責關系及違約責任等。

按照本指南第七條規(guī)定對相關政策措施進行事前評估后,再按照第八條或者第九條規(guī)定對同一項政策措施進行事后評估,原則上不得委托同一個第三方評估機構。

(三)制定評估方案。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jù)政策制定機關的要求,組建評估小組,制定評估方案,明確具體的評估目標、內容、標準、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經政策制定機關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開展評估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網(wǎng)絡調查、實地調研、輿情跟蹤、專家論證等方式方法,匯總收集相關信息,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全面了解真實情況,深入開展研究分析,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結論、意見建議、評估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參與評估工作人員的簽名、評估機構蓋章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等。

(五)驗收評估成果。政策制定機關對評估報告及其他評估工作情況進行驗收。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費用支付等手續(xù);對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要求第三方評估機構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評估。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應當遵循《意見》明確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審查標準,并綜合運用以下方法進行全面、客觀、系統(tǒng)、深入的評估。

(一)定性評估。通過匯總、梳理、提煉、歸納相關資料和信息,運用相關基礎理論,對政策措施影響市場競爭情況、制度實施情況等形成客觀的定性評估結果。

(二)定量評估。使用規(guī)范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運用科學計算方法,對政策措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程度、制度實施成效等形成準確的量化評估結論。定量評估應更多應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

(三)比較分析。對政策措施實施前后的市場競爭狀況進行對比分析。

(四)成本效益分析。將可以量化的競爭損害成本與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進行對比分析。

(五)第三方評估機構認為有助于評估的其他方法。
 


五、評估成果及運用



第十六條 評估成果所有權歸政策制定機關所有。未經政策制定機關許可,第三方評估機構和有關個人不得對外披露、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相關成果。

第十七條 評估成果作為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價制度實施成效、制定工作推進方案的重要參考依據(jù)。鼓勵各政策制定機關以適當方式共享評估成果。

第十八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相關情況。最終做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或者未采納第三方評估相關意見建議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六、保障措施和紀律要求



第十九條 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管理,政策制定機關嚴格按照有關財務規(guī)定加強評估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評估工作,主動、全面、準確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評估工作、敷衍應付評估活動或者預先設定評判性、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嚴守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規(guī)范;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評估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必須嚴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質以及未公開的內部信息要嚴格按相關規(guī)定使用和保存;不得干擾政策制定機關正常工作,不得參與任何影響評估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聯(lián)席會議報告,由本級聯(lián)席會議逐級上報部際聯(lián)席會議,由部際聯(lián)席會議進行通報:

(一)出現(xiàn)嚴重違規(guī)違約行為;

(二)政策制定機關根據(jù)第三方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得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并出臺相關政策措施,被認定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入其信用檔案。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指南由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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