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辦發(fā)〔2017〕223號《全國人大法工委關(guān)于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zhuǎn)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訴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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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工委關(guān)于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zhuǎn)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訴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法工辦發(fā)〔2017〕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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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guān)鍵詞: 法工辦發(fā), 全國人大法工委, 建筑, 施工, 企業(yè), 母公司, 承接, 工程, 子公司, 轉(zhuǎn)包, 行政處罰, 追訴期, 認定, 法律, 適用,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