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18〕33號《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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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
公通字〔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現(xiàn)將修訂后的《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式樣)》印發(fā)給你們,自2018年11月1日啟用,2014年6月公安部印發(fā)的《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式樣)》同時廢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統(tǒng)一制定。
公安部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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