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50號
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5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7年10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7年第6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即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乙醇胺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國內乙醇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英文名稱為Ethanolamines,簡稱EA。
一乙醇胺,又稱:單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羥基乙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 2-Aminoethanol, 2-Aminoethyl alcoho (簡稱:MEA)
化學分子式:H2NCH2CH2OH
結構式:
二乙醇胺,又稱: 2,2'-二羥基二乙胺、2,2'-亞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稱:Diethanolamine,2, 2'-Dihydroxydiethylamine, 2,2'-Iminodiethanol (簡稱:DEA)
化學分子式:HN(CH2CH2OH)2
結構式:
三乙醇胺,又稱:三(2-羥乙基)胺、三羥基三乙胺
英文名稱:Triethanolamine, Tris(2-Hydroxyethyl) amine, Trihydroxytriethylamine(簡稱:TEA)
化學分子式:(HOC2H4)3N
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總稱,通常由環(huán)氧乙烷和液氨反應制得,是一種同時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學特征的醇胺類有機化合物。乙醇胺外觀通常為無色至淡黃色透明液體,在溶點以下為無色至淡黃色固體,略帶胺味,具有吸濕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農藥及醫(yī)藥中間體、日用化工品及個人衛(wèi)生用品。乙醇胺也作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劑、熒光增白劑VBL、煉油(酸性)氣體處理劑、水泥助磨劑、切削液、減水劑、工業(yè)防凍液、石油添加劑、皮革軟化劑、潤滑油抗腐蝕劑、防積炭添加劑等,廣泛應用于工業(yè)清洗、氣體凈化、農藥及醫(yī)藥、日用化工、紡織印染、建筑建材、金屬加工等行業(y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21100、29221200和29221310項下(2017年起29221310調整為29221500)。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不包括292211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29221200項下的二乙醇胺鹽。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的公司:
1.陶氏化學公司 75.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英力士美國公司 97.3%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邁石化有限公司 97.3%
(Huntsman 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97.3%
沙特阿拉伯的公司:
1.沙特基礎工業(yè)公司 11.7%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All Others) 18.7%
馬來西亞的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 18.3%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All Others) 20.3%
泰國的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37.6%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務部對原產于美 國、沙 特阿拉伯、馬 來西亞和泰 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 銷調查的初步裁 定
商務部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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