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在线看h,羞羞视频免费网站日本,国产原创在线视频,久热免费在线观看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全文

瀏覽量:          時間:2018-03-27 22:28:48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組織體系構成

2.2 交通運輸部應急組織機構

2.3 地方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組織機構

2.4 項目級應急組織機構

2.5 協同工作機制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預警機制

3.2 預警信息來源

3.3 預防工作

3.4 項目預警信息發(fā)布和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原則

4.2 事故信息報送

4.3 應急響應程序

4.4 應急處置

4.5 信息發(fā)布

4.6 善后處置

4.7 總結評估

4.8 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

5. 應急保障

5.1 日常應急機構運行

5.2 人力保障

5.3 財力保障

5.4 宣傳、教育和培訓

5.5 預案演練

5.6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6.1 預案評審

6.2 預案備案

6.3 預案管理與更新

6.4 預案制定與解釋

6.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有效應對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正常實施,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規(guī)定》等。

1.3 事故分級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新建、改建和擴建活動中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人員傷亡(含失蹤)、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事故、Ⅱ級(重大)事故、Ⅲ級(較大)事故和Ⅳ級(一般)事故。

1.3.1 Ⅰ級(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Ⅰ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國務院責成交通運輸部組織處置的事故。

1.3.2 Ⅱ級(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事故(以下簡稱Ⅱ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4)省政府責成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處置的事故。

1.3.3 Ⅲ級(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事故(以下簡稱Ⅲ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1.3.4 Ⅳ級(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事故(以下簡稱Ⅳ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同時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多個分級情形的,按照最高級別認定。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對Ⅱ級、Ⅲ級和Ⅳ級事故分類情形進行細化補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除臺灣、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外)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的應對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運輸部支持處置的Ⅰ級以下事故的應對工作。自然災害導致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預案進行處置。

本預案指導地方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以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民為中心、預防為主。

應急管理工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為出發(fā)點,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督促項目參建單位依法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控能力。

(2)以屬地為主、分級響應。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遵循屬地為主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分級響應,充分發(fā)揮專業(yè)技術優(yōu)勢,積極參與事故救援。項目參建單位應按規(guī)定開展先期自救互救,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現場指揮,配合事故救援、調查處理工作。

(3)協調聯動、快速反應。

按照協同、快速、高效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應急資源調查,加強專業(yè)技術力量儲備,與當地有關部門和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保持密切協作,建立協調聯動的快速反應機制。督促項目參建單位加強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1.6 預案體系

(1)國家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部門預案或本預案)。本預案是交通運輸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和指導地方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公布實施。

(2)地方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地方預案)。地方預案是省級、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規(guī)及本預案要求,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為及時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而分別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實施。其中,省級預案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公路水運工程Ⅰ級、Ⅱ級事故處置,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責成處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h級、市級預案的適用范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自行確定。

(3)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項目預案)。項目預案是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或施工等參建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層級預案包括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按照本預案和地方預案的總體要求,建設單位根據建設條件、自然環(huán)境、工程特點和風險特征等,制定項目綜合應急預案;施工單位根據項目綜合應急預案,結合施工工藝、地質、水文和氣候等實際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風險等級較高的作業(yè)活動,編制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

(4)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可根據有關應急預案要求,制定與應急預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組織體系構成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級(交通運輸部)、地方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級(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三級應急組織機構構成。

2.2 交通運輸部應急組織機構

2.2.1 機構構成

交通運輸部在啟動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Ⅰ級應急響應時,同步成立“交通運輸部應對XX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我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的指揮機構。

2.2.2 領導小組組成及職責

由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部領導任組長,分管副部長或部安全總監(jiān)或部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以下簡稱安質司)及辦公廳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任成員,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聯絡員。視情況成立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在領導小組統(tǒng)一指導、協調下開展工作。如表2-1所示。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決定終止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2)按規(guī)定組織或配合國務院實施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立即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工作會議,議定Ⅰ級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各項工作制度及安排;應急響應期間,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變化情況,及時召開后續(xù)工作會議;

(4)根據國務院要求或現場應急處置需要,決定是否成立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5)當事故應急工作由國務院統(tǒng)一指揮時,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的指令、批示,配合協調相應的應急行動;

(6)研究決定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2.2.3 應急日常機構

部安質司作為部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日常機構,具體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的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

應急狀態(tài)下應急響應的主要職責:

(1)接收、匯總事故信息,起草有關事故情況報告,提出相關應急處置建議;

(2)傳達落實領導小組下達的指令;

(3)向部應急辦提出需要其他應急協作部門支持的建議;

(4)研究提出赴現場督導的技術專家人選;

(5)與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溝通,確認對外發(fā)布的事故信息;

(6)與部應急辦保持溝通,確認上報的事故信息;

(7)承辦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應急響應結束后的主要工作:

(1)評估應急處置方案、措施及效果,總結應急救援的經驗與教訓,對預案體系、組織體系、應急機制及應急聯動等方面進行系統(tǒng)性評估,提出完善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向領導小組提交評估報告;(2)參與事故調查,側重分析技術層面原因。

2.2.4 部內有關單位職責

在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部安質司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部應急辦(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廳、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職責分工予以配合,公安局、海事局、救撈局等視情況參與。

2.2.5 現場工作組

現場工作組視事故情況決定成立,由部安質司負責聯絡。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現場工作組經領導小組批準成立,必要時由部領導帶隊;Ⅱ級事故現場工作組經部長批準后成立,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帶隊;Ⅱ級以下事故現場工作組經分管副部長批準后成立,由部安質司分管負責人帶隊。現場工作組由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派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當國務院統(tǒng)一組建現場工作機構時,部應當派出相應級別的人員參加。

現場工作組職責:

(1)傳達部應急工作要求,及時向部報告現場有關情況;

(2)主動與地方政府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聯系和會商;

(3)根據現場所了解的情況,研究事故救援技術和處置方法,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意見;

(4)必要時向部請求調用相關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

(5)從專業(yè)角度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為事故調查提供技術分析材料;

(6)承辦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6 專家組

專家組依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或根據部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部安質司提出建議。專家組由公路水運工程及其他相關行業(yè)工程技術、科研、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根據需要參加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業(yè)咨詢意見。

2.3 地方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組織機構

省、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建本級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明確相關崗位職責,落實具體責任人員。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相應事故級別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jiān)督,會同本級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救援協作機制。

2.4 項目級應急組織機構

項目建設單位應設立應急組織機構,協調各合同段施工單位的應急資源,按規(guī)定及時向交通、安監(jiān)等屬地直接監(jiān)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送事故情況,組織相鄰合同段之間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項目建設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應當按照屬地政府和直接監(jiān)管的相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5 協同工作機制

2.5.1 工作聯絡

交通運輸部建立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聯絡員制度,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配合,形成協同工作機制,部安質司負責聯絡。

部辦公廳、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運局、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關司局應分別明確一名應急聯絡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確定廳級、處級各一名本地區(qū)應急聯絡員。應急聯絡員在應急響應期間,須保持聯絡暢通。

2.5.2 響應聯動

各層級預案在組織體系、預防預警、應急響應、應急保障和預案管理等方面應協調一致。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應與本預案相銜接。當上一級應急組織機構啟動響應時,下級應急組織機構應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形成行業(yè)聯動。

項目綜合應急預案應與屬地直接監(jiān)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預案相銜接。同一個項目相鄰或鄰近合同段的施工專項應急預案應體現預警信息共享、應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5.3 應急協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本地區(qū)安監(jiān)、公安、國土、環(huán)保、水利、衛(wèi)生、消防、氣象、地震、質監(jiān)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會商機制;當公路水運工程Ⅰ級、Ⅱ級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協調上述相關部門給予支持配合。

根據地方政府或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請求,由部應急辦牽頭協調武警交通部隊、中央企業(yè)等專業(yè)或兼職救援隊伍。救援隊伍抵達事故現場后,應接受當地政府組成的現場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揮、調遣。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預警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對氣象、海洋、水利、國土等部門的預警信息以及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風險分析工作,完善預防預警機制,針對各種可能發(fā)生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關程序發(fā)布預警信息,做到早發(fā)現、早報告、早處置。

3.2 預警信息來源

預警信息來源主要包括:

(1)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上報的信息;(2)氣象、海洋、水利、國土、安監(jiān)等政府相關部門對外發(fā)布的橙色及以上級別的天氣、海況、地質等災害預警信息;(3)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以及上級部門對外發(fā)布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通報或預警信息;(4)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的新聞媒體報道的信息。

3.3 預防工作

3.3.1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預防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了解轄區(qū)內公路水運工程項目重大風險、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情況,對接收到的各類預警信息要及時轉發(fā),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對轄區(qū)內重點工程項目的辦公場所、駐地環(huán)境、施工現場等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對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督促項目參建單位按規(guī)定報備,提前采取排險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時撤離可能涉險的人員、船機設備等。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接收自然災害類預警信息,通過網絡、短消息等多種方式及時轉發(fā)橙色及以上級別的預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導項目參建單位做好災害防御工作。

3.3.2 項目參建單位預防工作

項目參建單位均應指定專人接收預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應急布置和項目級應急預案,提前做好各項事故預防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整個項目的事故預防工作,督促、指導項目其他參建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各自的預防工作。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事故發(fā)生規(guī)律,有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與預控,認真排查各類事故隱患,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并組織專項治理,提前做好各項應對措施。

3.4 項目預警信息發(fā)布和解除

項目預警信息由建設單位根據上級預警信息或本級實際情況發(fā)布和解除。建設單位向施工合同段發(fā)布的項目預警信息應包括: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類別、起始時間、預警級別、影響范圍、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警示事項、從業(yè)人員自防自救措施、發(fā)布單位等。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原則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Ⅱ、Ⅲ、Ⅳ四級。當發(fā)生符合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情形時,交通運輸部啟動并實施Ⅰ級應急響應,并立即以《交通運輸部值班信息》的形式,報中辦信息綜合室、國務院總值班室,應急組織機構按照本預案2.2款規(guī)定開展應急工作。

當發(fā)生符合公路水運工程Ⅱ、Ⅲ、Ⅳ級事故情形時,交通運輸部視情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內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蹤突發(fā)事件進展情況,協助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派出現場工作組或者有關專家給予指導,協調事發(fā)地周邊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支持,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在裝備物資等方面給予協調等。

各地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并細化響應等級及應急響應措施。

對于Ⅰ、Ⅱ級生產安全事故,上級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后,事發(fā)地應急響應級別不能低于上級部門的應急響應級別。

4.2 事故信息報送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項目施工單位應立即向項目建設單位、事發(fā)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聯絡員或值班部門接報事故后,應當立即口頭或短信報告部安質司應急聯絡員或部安質司責任處室相關人員,并按照《交通運輸行業(yè)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統(tǒng)計報表制度》要求,在1小時內將信息上報至部安質司,其中Ⅰ、Ⅱ級事故還應按照《交通運輸突發(fā)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的要求上報部應急辦,并及時續(xù)報相關情況。事故信息報送流程如圖4-1所示。

 



4.3 應急響應程序

4.3.1 Ⅰ級應急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按下列程序和內容啟動,具體響應及處置流程如圖4-2所示。

 



(1)發(fā)生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或者接到國務院責成處理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向分管副部長、部長報告有關情況,提出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建議,經分管副部長同意后,報請部長核準。由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部領導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XX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Ⅰ級應急響應,同時成立領導小組。

(2)部安質司負責籌備領導小組第一次工作會議,擬定應急響應期間的指揮協調、會商制度,提出派駐現場工作組、專家組建議,以及信息報告、新聞發(fā)布、專家咨詢、后期保障等事項。

(3)部安質司負責將應急響應信息通知部內相關司局和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級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同步啟動。

(4)根據事故信息和現場情況,經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部領導批準后,盡快組織現場工作組、專家組趕赴現場參與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追蹤掌握即時事故信息。

4.3.2 Ⅱ級應急響應

Ⅱ級應急響應按照下列程序和內容啟動:

(1)發(fā)生Ⅱ級事故,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向分管副部長、部長報告有關情況,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建議,經分管副部長同意后,報請部長核準。由分管副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部安全總監(jiān)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XX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Ⅱ級應急響應,視情況組織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參與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追蹤掌握即時事故信息。

(2)發(fā)生Ⅲ級事故,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向分管副部長報告有關情況,經分管副部長同意,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XX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Ⅱ級應急響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視情況組織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3)發(fā)生Ⅳ級事故,部安質司責任處室負責人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建議,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核準,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XX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Ⅱ級應急響應。

(4)Ⅱ級應急響應期間,部安質司負責跟蹤、指導事發(fā)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事故救援方案會商、專家技術支持、協調救援協作機構等具體工作。

4.3.3 應急響應終止條件與程序

Ⅰ級、Ⅱ級應急響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終止:

(1)經論證人員無生還可能;

(2)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已經結束;

(3)險情得到控制,涉險人員安全離開危險區(qū)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災害基本消除。

Ⅰ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如下:

部安質司根據掌握的信息,并向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后,滿足終止響應條件時,由部安質司向領導小組提出終止響應建議,報請組長核準后,由組長宣布終止Ⅰ級應急響應,或者降低為Ⅱ級應急響應,轉入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工作程序,同時宣布取消領導小組。

Ⅱ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如下:

部安質司根據掌握的信息,并向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后,滿足終止響應條件時,經分管副部長同意,Ⅱ級事故由分管副部長或部安全總監(jiān)、Ⅲ級與Ⅳ級事故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地方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由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交通運輸部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結合本地區(qū)特點制定。

4.4 應急處置

4.4.1 Ⅰ級應急響應處置

(1)現場督導。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需派出現場工作組時,由部領導帶隊趕赴現場。部安質司負責人與責任處室負責人及相關司局人員參加現場工作組?,F場工作組還應包括若干(一般1~3名)技術專家,部安質司應保持與現場工作組的即時聯系溝通?,F場工作組抵達事故現場后,通過事發(fā)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與當地政府組成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取得聯系,盡快確定協同工作內容及聯系會商機制,按照應急處置的統(tǒng)一安排,積極主動配合工作,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咨詢意見。

(2)信息上傳與下達。

部安質司承辦處室按照《交通運輸部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規(guī)范》做好信息上傳下達工作?,F場工作組抵達事故現場4小時內,應將現場情況以短信、傳真或郵件等方式傳給部安質司。部安質司接到現場工作組發(fā)回的事故信息1小時內,向分管副部長、部長報告,并抄報部應急辦。事故現場有新情況或新風險時,現場工作組應及時向部安質司和應急辦報送動態(tài)信息。

當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領導對應急處置有批示(或指示)時,部安質司應及時向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現場工作組傳達。

4.4.2 Ⅱ級應急響應處置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后,視情況成立現場工作組時,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帶隊趕赴現場。

部安質司按照《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階段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流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承辦處室應跟蹤現場工作組工作及應急處置情況,并與部應急辦及時溝通相關信息?,F場工作組按照本預案2.2.5及4.4.1有關規(guī)定開展相關工作。

4.5 信息發(fā)布

突發(fā)事件處置與信息發(fā)布應同步啟動、同步進行。信息發(fā)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公開的原則,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情況較為復雜的突發(fā)事件,在事態(tài)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眾猜測或恐慌時,應在第一時間發(fā)布已認定的簡要信息,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再作后續(xù)詳細發(fā)布。

4.6 善后處置

事故善后處置工作以屬地為主,在屬地人民政府以及負責事故調查處置的相關機構的統(tǒng)一部署、領導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同時督促項目參建單位對事故引發(fā)的各種潛在危害要組織安全風險評估,對主要結構物進行監(jiān)測,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專項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復工,導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發(fā)生。

4.7 總結評估

4.7.1 評估總體要求

(1)應急響應終止后,事發(fā)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項目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上報的應急工作總結,及時總結分析評估,編寫應急工作總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2)Ⅰ級應急響應終止后,部安質司應根據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工作總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及現場督導情況,編制部級應急總結評估報告,評估應急工作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預案改進建議。

4.7.2 評估目的

通過評估,判斷應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發(fā)現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尋找有效的解決手段,為以后事故處置提供可借鑒信息;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

4.7.3 評估內容和程序

4.7.3.1 評估內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風險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經過的基礎上,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1)預防預警和預控措施;

(2)項目應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報送的時效性與準確性;

(4)事故救援組織機構設置及運行;

(5)現場救援決策、指揮、協調機制及效率;

(6)技術方案及實施情況;

(7)應急協作及應急保障。

4.7.3.2 評估程序

(1)搜集評估信息;

(2)邀請專家協助開展評估;

(3)事發(fā)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寫事故(或險情)應急評估報告,發(fā)生Ⅱ級以上事故,或交通運輸部啟動應急響應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應急響應終止后的45個工作日內將本級部門的應急工作總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向部安質司報備。

4.8 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務院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選派相應的技術專家和應急管理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技術專家和應急管理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各項工作紀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派出的人員參與事故調查時,應注重從技術調查入手,提供技術咨詢,促進事故技術調查更加深入,并為行業(yè)監(jiān)管提供借鑒。重點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工程質量、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主觀因素,以及工程地質、水文、氣象等方面的客觀因素,并提出行業(yè)監(jiān)管的改進建議等。

Ⅱ級以上事故調查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參與調查的人員應向部安質司提交技術調查總結材料。

5. 應急保障

5.1 日常應急機構運行

部安質司在日常狀態(tài)下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擬定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訂本預案,指導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跟蹤、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進應急管理的工作建議,按規(guī)定組織或參與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培訓和演練、重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5.2 人力保障

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遵循“專兼結合、上下聯動”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發(fā)揮施工單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項目可調配的應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職的搶險救援隊伍和救援設備力量,或與社會專業(yè)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武警交通部隊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是國家公路交通應急搶險救援保通專業(yè)隊伍,救援力量調動使用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重視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技術專家管理、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信息收集。

(1)應急技術專家:交通運輸部成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主要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安全等專業(yè)的技術專家組成。應急專家按照部應急專家工作規(guī)則的要求,為事故分析評估、現場應急救援及災后恢復重建等提供咨詢意見。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時,可提請部安質司協助選派部應急專家。

(2)應急管理隊伍:主要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安監(jiān)、建設管理等相關處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質監(jiān)機構的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組成,參與或組織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資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區(qū)及鄰近地區(qū)的專業(yè)(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和應急技術裝備等應急資源信息分布情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社會資源儲備。

5.3 財力保障

(1)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并按規(guī)定程序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2)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應急保障計劃,設立應急管理臺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按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監(jiān)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資金使用臺賬的審核。

(3)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等險種。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相關保險規(guī)定,為本單位員工及相關勞務合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為危險崗位作業(yè)人員投保意外傷害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5.4 宣傳、教育和培訓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作為安全生產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督導項目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結合當地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將應急培訓納入到項目年度培訓計劃,有計劃地對管理人員,尤其是施工一線工人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yè)技能。監(jiān)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并審查其安全培訓記錄。應急培訓教育可通過農民工夜校、安全技術交底、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體、動漫、案例等手段,有效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宣傳教育,切實提高一線人員的應急逃生及避險技能。

5.5 預案演練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本級應急預案的演練。項目參建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分門別類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演練可通過桌面推演、實戰(zhàn)演習等多種形式開展,解決操作性、針對性、協同配合等問題,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應急救援能力和協同作戰(zhàn)能力。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在演練過程中做好演練記錄,應急演練結束后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價。

5.6 責任與獎懲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在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違反《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交安監(jiān)發(fā)〔2014〕11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情形,依此辦法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評審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審定。

施工單位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風險等級較高的作業(yè)活動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預案評審時應考慮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預案間的銜接性等內容。

6.2 預案備案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高速公路、獨立特大橋及特長隧道、10萬噸級以上碼頭、航電樞紐等工程的項目綜合應急預案,按規(guī)定向屬地直接監(jiān)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向建設單位備案,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6.3 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將組織修改完善本預案,更新后報國務院:

(1)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的;

(2)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及其職責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的;

(4)在事故實際應對和預案應急演練中發(fā)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5)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參照本預案更新情況,及時進行同步更新或修訂。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遇有預案更新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新或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防臺防汛等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應在汛期來臨前予以更新。

6.4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和解釋。

6.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鄭州外資企業(yè)服務中心微信公眾號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doc/32585.html

本文關鍵詞: 公路, 水運, 工程, 生產, 安全, 事故, 應急預案, 全文

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