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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19號

瀏覽量:          時間:2018-02-14 18:43:20

商務部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19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7年2月1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7年第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7年10月20日,調查機關發(fā)布2017年第56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存在傾銷,中國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存在傾銷,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鄰氯對硝基苯胺。

英文名稱:Ortho 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結構: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黃色結晶粉末,在常溫常壓下穩(wěn)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強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機顏料和緩蝕劑的中間體,或用作生產防治血吸蟲病的特效藥氯硝柳胺,也用作醫(yī)藥中間體。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14200。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

1. 阿迪工業(yè)有限公司: 31.4%

Aarti Industries Limited

2. 其他印度公司: 49.9%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鄰氯對硝基苯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2月1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印度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3日起執(zhí)行。




附件:商 務部關于原產于印 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傾 銷調查的最 終裁定




 

商務部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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