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2008〕69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通知》【全文廢止】
瀏覽量: 時間:2022-05-25 00:36:49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發(fā)〔2008〕69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2年4月11日發(fā)布的《自然資源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fā)〈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7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各國有油氣(集團、總)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
為做好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1990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第1號令)【已廢止,現(xiàn)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guī)定》(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3號)的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保密局制定了《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F(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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