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發(fā)〔2016〕26號《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f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f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物保發(fā)〔2016〕2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規(guī)范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并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檢查是加強文物保護工程事中監(jiān)管的重要手段。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提高認識,明確責任,按照《辦法》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轄區(qū)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確保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和效果。省級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參照《辦法》制定相關規(guī)定。
二、工程檢查應根據(jù)文物保護工程特點,合理確定檢查頻率、時間節(jié)點和檢查重點。
(一)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qū)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應及時開展檢查工作,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崗前培訓、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設計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程進度、基礎工程和隱蔽工程、建筑構架安裝等方面內容,每季度核實、匯總轄區(qū)內工程進展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處理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qū)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每年度組織開展檢查,強化對工程方案關鍵技術、設計重大變更的審核、指導和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加強施工前的崗前培訓力度,同時做好中期驗收、預驗收和整改工作,確保每項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至少檢查一次。
(三)省級和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對轄區(qū)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聯(lián)合開展檢查工作。
(四)我局負責制訂工程檢查的管理制度、技術規(guī)范,開展監(jiān)督抽查。
三、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jù)文物保護工程特點,科學確定檢查方式和檢查組人員,可委托或組織專業(yè)機構開展工程檢查工作,也可組織專家參與工程檢查工作。參與工程檢查的專業(yè)機構和專家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專業(yè)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四、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業(yè)主單位應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積極做好施工單位崗前培訓、設計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預驗收和整改等重點環(huán)節(jié),確保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和文物、人員安全。
五、各地在執(zhí)行《辦法》中如有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全國重點文 物保護單位文 物保護工程檢 查管理辦 法(試行)》
2.附 表
國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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