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標字〔2004〕第14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行政機關可否直接適用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
瀏覽量: 時間:2017-10-18 09:22:5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行政機關可否直接適用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
工商標字〔2004〕第14號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行政辦案機關可否以自己的名義適用司法解釋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的請示》(吉工商標字〔2003〕83號)收悉。
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司法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
行政機關在辦案時可以參考有關司法解釋,但不宜直接適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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