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查驗記錄簽字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9號
瀏覽量: 時間:2017-08-31 21:27:24
海關總署關于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查驗記錄簽字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9號
為進一步優(yōu)化貨物通關流程,簡化監(jiān)管查驗作業(yè)環(huán)節(jié),海關總署將取消收發(fā)貨人在機檢查驗正常放行(即機檢查驗未見異常無需轉人工查驗)貨物的《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的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于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在機檢查驗結束后,可由海關監(jiān)管作業(yè)場所經營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在《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海關不再限定由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
二、可采取現場簽字或事后集中簽字的方式在上述《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事后集中簽字不得晚于機檢查驗完成后5個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8月31日
![鄭州外資企業(yè)服務中心微信公眾號](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weixin.jpg)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doc/23753.html
本文關鍵詞: 海關總署, 機檢, 放行, 貨物, 查驗, 記錄, 簽字, 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 2017年, 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