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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愛爾蘭種豬檢疫和衛(wèi)生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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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愛爾蘭種豬檢疫和衛(wèi)生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4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愛爾蘭共和國農業(yè)、食品和海事部關于中國從愛爾蘭輸入種豬的檢疫和衛(wèi)生條件的規(guī)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允許符合下列檢疫和衛(wèi)生條件的愛爾蘭種豬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愛爾蘭共和國農業(yè)、食品和海事部關于中國從愛爾蘭輸入種豬的檢疫和衛(wèi)生條件議定書》。

二、檢疫審批要求

愛爾蘭共和國農業(yè)、食品和海事部(以下簡稱愛方)在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已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后,對輸華種豬實施檢驗檢疫。每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只允許進口1批種豬。

三、愛爾蘭動物衛(wèi)生要求

(一)愛爾蘭確認境內沒有豬布魯氏菌病、非洲豬瘟、古典豬瘟、口蹄疫、豬水皰病、豬捷申病,沒有針對上述疫病接種過疫苗。

(二)當愛爾蘭發(fā)生了上述動物疫病,愛方應向所有利益相關方通報并立即停止向中國出口種豬。

四、輸華種豬農場的動物衛(wèi)生要求

(一)輸華種豬的農場由愛爾蘭官方獸醫(yī)進行有效監(jiān)管。

(二)輸華種豬的農場符合生物安全建設要求。

(三)輸華種豬的農場在近3年內沒有發(fā)生過豬布魯氏菌病、豬偽狂犬病、豬萎縮性鼻炎、豬傳染性胸膜肺炎、豬傳染性胃腸炎和結核病。

(四)輸華種豬的農場在近3年內經臨床檢查、血清學和病毒學檢測未發(fā)生過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

五、輸華種豬農場的疫病檢測要求

(一)輸華種豬須在農場對下述動物疫病進行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測,臨床檢查結果須是健康的,實驗室檢測結果須為陰性。

(1)豬痢疾:糞拭子病原培養(yǎng)或用聚合酶鏈式反應檢測糞拭子病原。

(2)豬布魯氏菌?。焊偁幏嘎?lián)免疫吸附試驗(ELISA)。

(3)豬偽狂犬病:1:4稀釋血清的中和試驗或ELISA。

(4)豬傳染性胃腸炎:1:8稀釋血清的中和試驗。中和試驗陽性時,用ELISA鑒別傳染性胃腸炎病毒和豬呼吸道冠狀病毒。

(5)豬傳染性胸膜肺炎:ELISA,或1:10稀釋血清的補體結合試驗(2型和8型)。

(6)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ELISA,或1:20稀釋血清的間接免疫熒光抗體試驗,或免疫過氧化物酶單層細胞試驗。

(二)上述動物疫病檢測陽性的種豬應及時剔除,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種豬方可進入隔離場。若同一農場輸華種豬總的疫病陽性率超過10%,則全群種豬不得進入隔離場。

六、輸華種豬的隔離檢疫要求

(一)種豬在輸華前,須在批準的隔離場隔離檢疫至少30天,不得與非輸華動物接觸。

(二)在隔離檢疫期間,須對輸華種豬逐頭進行臨床檢查;在進入隔離場至少14天后按照上述第五條“輸華種豬農場的疫病檢測要求”進行動物疫病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種豬方可輸華。

(三)在愛方官方認可獸醫(yī)的監(jiān)督下,使用愛方批準的有效藥物,對正在隔離檢疫的輸華種豬,進行體內、外寄生蟲驅蟲。

(四)在愛方官方認可獸醫(yī)的監(jiān)督下,應對正在隔離檢疫的輸華種豬,使用愛方批準的鉤端螺旋體病疫苗進行免疫接種;可對正在隔離檢疫的輸華種豬,接種愛方批準的豬細小病毒、豬丹毒桿菌、豬圓環(huán)病毒2型的疫苗。未經中方同意,不得注射除上述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七、出口前檢疫要求

在出口前24小時內,須對輸華種豬進行臨床檢查。臨床檢查結果必須是健康的,沒有傳染病癥狀和外傷痕跡,適合運輸。

八、消毒、包裝和運輸要求

(一)裝載輸華種豬的箱、輪船、車或飛機應清潔、衛(wèi)生,并使用經愛方批準的有效消毒劑對其進行消毒。

(二)在隔離檢疫期間和運輸途中所用飼料、墊草應符合獸醫(yī)衛(wèi)生要求。

(三)輸華種豬在隔離檢疫期間、從隔離場運往出境口岸及運往中國的途中,不得經過與豬有關的嚴重傳染病地區(qū),也不準與不同收、發(fā)貨人的動物相接觸。輸華種豬應在運至啟運機場后的24小時內裝機啟運。

(四)輸華種豬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上指定的路線,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運抵中國入境口岸。裝載種豬的飛機飛往中國時,可經停第三國,但在第三國經停時間不得超24小時,且經停期間種豬不得卸離飛機、不得將其他動物、飼料和水運上飛機。

九、檢疫證書要求

檢疫合格的,由愛方按照雙方確認的證書樣本簽發(fā)動物衛(wèi)生證書。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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