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站(牧)〔2011〕28號 全國畜牧總站關于印發(fā)《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全國畜牧總站關于印發(fā)《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牧站(牧)〔2011〕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畜牧獸醫(yī)(農牧、農業(yè)、農林)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yī)局,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
為貫徹落實《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2009-2020)》和《〈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2009-2020)〉實施方案》,構建全國生豬聯(lián)合育種體系,規(guī)范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的管理,經農業(yè)部畜牧業(yè)司同意,全國畜牧總站組織制定了《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以下簡稱“核心場”)是開展全國生豬聯(lián)合育種的主體。為規(guī)范核心場管理,根據《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2009-2020)》(農辦牧〔2009〕55號)、《〈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2009-2020)〉實施方案》(農辦牧〔2010〕1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國家生豬遺傳改良計劃要求,核心場與聯(lián)系專家共同制定本場種豬選育方案和育種工作實施計劃,并報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備案,辦公室設在全國畜牧總站牧業(yè)發(fā)展處。
第三條 核心場要系統(tǒng)開展種豬登記、種豬性能測定、種豬育種值估計和選種選配等育種基礎性工作,技術檔案完整、準確。
(一)按照《種豬登記技術規(guī)范》(NY/T820-2004)要求進行種豬登記。
(二)核心群每窩純繁后代至少有1公、2母開展完整的生產性能測定(體重達100Kg),有條件的實施全群測定;年測定種豬2000頭以上。
(三)按照種豬生產流程,每周將相關育種數據及時上傳至全國種豬遺傳評估中心,包括配種、分娩等繁殖性能記錄,生長性能測定記錄,種豬選留淘汰記錄等。
(四)核心場性能測定記錄、選種選配記錄等原始技術檔案應與電子記錄相對應,上傳全國種豬遺傳評估中心的數據與場內生產記錄相一致。
第四條 按照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及實施方案的要求,參與建立場間遺傳聯(lián)系工作。
(一)自建或參與建立相對獨立的種公豬站,基礎設施設備符合種豬精液生產要求。
(二)按照場間遺傳交流計劃,為其他場提供指定的遺傳交流公豬精液,并提供完整的信息資料。
(三)按照場間遺傳交流計劃,選配其他場的種公豬或精液。
(四)協(xié)助采集核心群種豬DNA樣品。
第五條 核心場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育種工作總結報送辦公室。主要內容包括:
(一)群體結構與數量;
(二)種豬育種進展情況;
(三)種豬生產性能測定情況;
(四)跨場間遺傳交流計劃執(zhí)行情況:
(五)場內技術人員情況,開展技術培訓與種豬推廣情況;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六條 核心場實行專家聯(lián)系制,由辦公室委派一名聯(lián)系專家進行技術指導,核心場應積極配合聯(lián)系專家工作,并為聯(lián)系專家提供必要的現(xiàn)場工作條件。
第七條 核心場變更單位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停業(yè)、轉產等,應當及時報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核心場可經授權使用“國家生豬遺傳改良計劃”標識,用于種豬生產、銷售和宣傳推廣。
第九條 優(yōu)先享受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相關政策、資金和技術支持,優(yōu)先使用遺傳交流優(yōu)秀公豬精液。
第十條 有維護本場自主知識產權的權利,包括種豬產品、育種方案、原始材料與數據、科技成果等。
第十一條 在農業(yè)部畜牧業(yè)司指導下,全國畜牧總站負責具體組織管理、監(jiān)督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實施,專家組負責核心場的技術服務與指導。
第十二條 省級畜牧技術推廣機構會同聯(lián)系專家,共同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核心場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十三條 辦公室不定期檢查核心場工作,包括場內育種條件、數據交流、遺傳交換計劃執(zhí)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的,取消核心場資格:
(一)在種豬登記、性能測定、種豬遺傳交流過程中出現(xiàn)嚴重過失或人為造假情節(jié)的;
(二)不按時提交育種數據及年度育種工作總結,情節(jié)嚴重的;
(三)變更單位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未在辦公室備案的;
(四)不履行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事項,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國畜牧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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