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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1〕3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1-12-26 15:25:5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法〔2021〕31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司法責任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是加強法官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的重要舉措。為推進法官懲戒工作落地落實,規(guī)范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違法審判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法官申訴復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法官懲戒工作的規(guī)定,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審議通過,并報中央政法委審核同意,現(xiàn)將《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盡快將文件轉發(fā)轄區(qū)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各級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統(tǒng)一思想,充分認識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學習培訓,做好宣傳和落實工作。加強對下指導,統(tǒng)籌做好安排部署,完善細化相關工作制度,按照印發(fā)的程序規(guī)定,積極開展法官懲戒各項工作,推動法官懲戒工作落地落實。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促進法官依法行使職權,規(guī)范法官懲戒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等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法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遵循司法規(guī)律,體現(xiàn)司法職業(yè)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有機統(tǒng)一;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第四條 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責過程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辦理案件,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需要予以懲戒的,依照本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認定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jù)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

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jù)人民法院調查的情況,負責從專業(yè)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法官懲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問題線索;

(二)審查當事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涉及的案件;

(三)對當事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

(四)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當事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

(五)派員出席法官懲戒委員會組織的聽證,就當事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和過錯進行舉證;

(六)根據(jù)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

(七)受理當事法官不服懲戒決定的復核和申訴;

(八)其他應由人民法院承擔的懲戒職責。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

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政治素質高、專業(yè)能力強、職業(yè)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專業(yè)人員中選任。其中,法官委員不少于半數(shù)。

第九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法官懲戒委員會章程等相關工作規(guī)定;

(二)根據(jù)調查、聽證、審議的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并提出審查意見;

(三)受理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并作出決定;

(四)審議決定法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jù)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分別承擔。


第三章 管轄和回避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本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法官是否具有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并提出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法官是否具有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法官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當事法官或當事法官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懲戒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調查事項的證人,以及當事法官辦理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四)有可能影響懲戒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

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法官懲戒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定;副主任和委員的回避,由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參與懲戒事項調查、審查人員的回避,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對調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調查人員不停止對懲戒事項的調查。


第四章 受理和調查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機關紀委或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問題的舉報、投訴,以及有關單位、部門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

人民法院在審判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發(fā)現(xiàn)法官可能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由辦案部門或承擔審判管理工作的部門對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錯誤提出初步意見,報請院長批準后移送機關紀委或者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審查。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機關紀委或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經(jīng)初步核實,認為有關法官可能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需要予以懲戒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后立案,并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對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過程中,對涉及的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錯誤有爭議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由承擔審判監(jiān)督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

經(jīng)承擔審判監(jiān)督工作的部門或審判委員會審查,認定當事法官辦理的案件裁判錯誤,可能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的,應當啟動懲戒程序。

第十九條 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已經(jīng)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xù)履行職責的,報請院長批準,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請回避、陳述、舉證和辯解的權利。調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當事法官的陳述、辯解和舉證。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結束后,經(jīng)院長批準,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沒有證據(jù)證明當事法官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當事法官,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nèi)予以澄清;

(二)當事法官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但情節(jié)較輕無需給予懲戒處理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提醒談話、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三)當事法官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需要懲戒的,人民法院調查部門應將審查報告移送本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由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制作提請審議意見書,報院長審批后,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提請審議意見書應當列明當事法官的基本情況、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jù)、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等內(nèi)容。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按以下程序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二)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事項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法院補充完善,或者將提請審議的材料退回下級人民法院。


第五章 聽證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后,相關人民法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應當做以下準備工作:

(一)受理后五日內(nèi)將提請審議意見書送達當事法官,并告知當事法官有權查閱、摘抄、復制相關案卷材料及證據(jù),有陳述、舉證、辯解和申請回避等權利,以及按時參加聽證、遵守相關紀律等義務;

(二)提前三日將會議議程及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通知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聽證前三日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法官和相關人民法院調查部門;

(四)根據(jù)當事法官和相關人民法院調查部門的申請,通知相關證人參加聽證;

(五)做好聽證、審議的會議組織工作。

第二十四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應當有全體委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的,須經(jīng)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五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應當組織聽證。當事法官對人民法院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和提請審議意見沒有異議,明確表示不參加聽證或無故缺席的,可直接進行審議。

因特殊情況,懲戒委員會主任可以決定延期聽證。

第二十六條 聽證由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

(二)詢問當事法官是否申請回避,并作出決定;

(三)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派員宣讀提請審議意見書;

(四)調查人員出示當事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證據(jù),并就其違反審判職責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

(五)當事法官陳述、舉證、辯解;

(六)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可以就懲戒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詢問;

(七)調查人員和當事法官分別就事實認定、當事法官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性質發(fā)表意見;

(八)當事法官最后陳述。

第二十七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在聽證后進行審議,并提出審查意見。

審議時,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對證據(jù)采信、事實認定、法律法規(guī)適用等進行充分討論,并根據(jù)聽證的情況獨立發(fā)表意見。發(fā)表意見按照委員、副主任、主任的先后順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須經(jīng)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shù)通過,對當事法官是否構成違反審判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經(jīng)審議,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數(shù)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審議情況進行補充調查后重新提請審議,或者撤回提請審議事項。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其他事項,須經(jīng)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認為懲戒事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要求相關人民法院補充調查。相關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請補充調查。

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補充調查后,認為應當進行懲戒的,應重新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書面送達當事法官和相關人民法院。

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過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向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

第三十二條 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提出異議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并作出書面決定:

(一)認為異議成立的,決定變更原審查意見,作出新的審查意見;

(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決定維持原審查意見。

異議審查決定應當書面回復當事法官。

第三十三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查異議期間,相關人民法院應當暫緩對當事法官作出懲戒決定。



第六章 處理和救濟





第三十四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經(jīng)審議,認定法官存在故意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予以懲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懲戒決定:

(一)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審判執(zhí)行崗位、退出員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分。

上述懲戒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據(jù)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懲戒決定后,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據(jù)。

懲戒決定及處理情況,應當歸入受懲戒法官的人事檔案。

第三十六條 當事法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懲戒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核。

當事法官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懲戒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直接提出申訴。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當事法官申訴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懲戒決定的執(zhí)行。

法官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懲戒決定有錯誤的,作出懲戒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懲戒決定及執(zhí)行情況通報法官懲戒委員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人民法院履行主體責任,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

法官懲戒程序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調查處理程序的銜接,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法官違反審判職責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法官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法官,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選任并實行員額制管理的法官。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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