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1〕3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等三項準則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等三項準則的通知》
財會〔2021〕31號
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jiān)管總局、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外匯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30號)中“持續(xù)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規(guī)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開展實務工作,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xù)動態(tài)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審計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yè)務》等3項審計準則,現予批準印發(fā),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相應的3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執(zhí)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附件: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 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 計準則第1603號-審計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慮
3.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 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yè)務
財政部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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